为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四川省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各市(州)。该规程对核查范围、内容、方法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根据不同的救灾应急响应等级,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建查灾核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由工作组在灾区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对未达到上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上级可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查灾核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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