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许可证管理有变 有效区域含义明确
时间:2015-08-13 18:38 来源:林业厅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省林业厅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川林发〔2010〕35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8月4日正式印发(川林发〔2015〕52号)。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一是取消了原管理办法实行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先证后照”的要求;二是删除了原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证明;三是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原管理办法申领条件、申报材料、延续申请、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了分类明确;四是对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种类、有效区域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有效区域不是限制种苗销售的区域,经营者可以将种苗销售到有效区域外的生态适宜种植区;五是规定了申请人为各级林业行政机关、种苗管理机构的不得申领许可证;六是规定了在同一生产用地上严禁同时办理两个及以上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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