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江苏省溧阳市的家长发帖,女儿所在小学的“校车”竟然在暑假期间客串起“灵车”,把一个跳楼身亡的女子拉走了。发帖人担心,此事会给孩子 的心灵蒙上阴影,以后再也不敢坐校车了。溧阳市教育局通过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回应称,该车辆并非真正的校车,而是一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社会接送车辆。
应该说,校车成“灵车”,远非不务正业这么简单,除了违反了校车的“专一性”之外,更会给乘坐校车的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困扰,造成心灵阴影,甚至 患上“校车恐惧症”。然而,为了证明校车运尸体的“合理性”,当地教育部门称“该车辆并非真正的校车,而是一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社会接送车辆”,也就 是说,这辆校车实际上是个“临时工”。殊不知,“临时工”校车上路,比校车运尸体更可怕。
不可否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允许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但是一定要注意,不是简单的、一般的允许,而是要求个体运输经营者要在县级政 府组织的情况下,按照县级政府的规定来从事校车运行。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 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同时,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可见,这所学校让“社会车辆”充当校车,是一种违法行为。
事实上,过去校车交通事故频发,大都与学校、幼儿园违法使用校车和有关部门管理缺位脱不了干系。其一,在校车缺乏的情况下,校车已经由保障学生 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逐渐变异为各学校、幼儿园争夺生源的一种手段,特别是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已演变为相互之间恶性竞争的一种工具。其二,过去相关部 门对校车管理严重失责,几乎成了任其存在、放任自流的状态,造成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接送学生的现象相当普遍,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 愈演愈烈,从而频频上演校车夺命的惨剧。
可见,允许“临时工”校车上路,显然是对相关法律和校车安全的一种漠视,必须进行严肃查处。除了从法律层面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之外,地方政府应 加大财政投入,给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置足额的标准校车,配备 的驾驶员,并安排运行经费,以此遏制校车超载、超速行驶的原始冲动;同时,严禁拼装车、报 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上路;更重要的是,交警部门应对校车使用情况实行专项管制,并形成跟踪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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