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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餐饮业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
时间:2012-12-07 21:14   来源: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为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商务部在2012年10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餐饮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餐饮企业所售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明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及结账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不得强制附加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餐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 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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