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此批酒是在客车途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时,由某物流公司中途将该批酒托与驾驶员李某,承运至内蒙古包头市,收货人为王先生。现场检查发现:该批酒的整件外包装共有两层,第一层印有“富贵天成”字样,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宴宾酒业有限公司”;在“富贵天成”的外包装内,第二层外包装上标注的是“茅台内供酒”和“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内部专用酒”字样;瓶贴显示的是“茅台内供酒”,并标注“职工专用酒”和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查单瓶外包上的条形码,显示的信息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厂所拥有的商品条形码。综上,从外包装上看,产品包装的标识标注内外不一。执法人员进一步电话咨询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实,目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此类“内供”酒。该局综合前期调查情况,初步确定该批酒涉嫌侵犯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已依法对该批酒进行扣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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