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安委、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也可直接向市食安委报告。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分4级
据市食安委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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