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赣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22人,其中发生在农村的有14件18人,占全部案件数量的82.35%。原因有多方面:
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犯罪分子极易隐藏在村子里闭门作业,因犯罪窝点各自独立、分散度高,难以发现。有的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还特意租赁农村场地进行非法生产,以便事后逃逸。如兴国县陈修加等人在生产、销售病死猪时,就选择了李盛林位于农村的独立院落,作为病死猪肉的加工地点,逃避监管,共生产、销售病死猪260头左右,总计30余吨,销售额高达56.7万元。由于犯罪场地隐蔽,陈修加等人作案长达两年时间才案发。
自产自销是我国农村经济的独特属性,由于商品直接从生产者流向消费者,跳过了检验、流通环节,导致难以发现犯罪线索,也让部分农民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信丰县黄村的刘小连在案发后就告诉检察官:“我知道用硫磺熏制辣椒是犯法的,可是大家在家还不都是这么熏的?”在赣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农村食品安全犯罪中,“自产自销”型犯罪分子共10人,占总人数的55.55%。
“农村是制造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同时也是受害的‘重灾区’,集中了全市80%以上的食品安全案件。”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由于部分农民收入有限,消费能力相对较弱,求便宜心态仍然是他们选择商品时的首要因素,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如果没有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农民投诉率、举报率极低。大部分问题食品,在售价上比同类商品售价低10%至30%,有的农民在购买时虽然感觉到质量缺陷但出于价格低而购买,发现质量问题后一般不会去举报犯罪分子。甚至有的村民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为捡便宜去哄抢问题食品,而不考虑食品安全。如信丰县公安局在查处曾丙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现场扣押了用工业硫磺熏制的毒辣椒620斤,剩余的毒辣椒却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
办案检察官建议,上级机关应及时编发指导性案例,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洪生销售“假猪耳朵”一案时,曾因为不知如何适用法律对杨洪生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而请示赣州市检察院,赣州市检察院研究认为可以诈骗罪对杨洪生进行定罪,最后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对杨洪生作出有罪判决。
“在个别法律条文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上级机关编发指导性案例,就能指导一线办案人员灵活运用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有力打击。”检察官说。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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