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中午,做完早餐生意的陈某将载有煤炉的三轮车停放在其租住房的院落内,并在煤炉上放置一锅水以保温。该院落出入口并无门锁。约14时许,帆帆与两名小伙伴玩耍,帆帆与一小伙伴躲藏在陈某停放的三轮车后,因帆帆起身时手碰到平放的三轮车后挡板而被炉上锅内倾泻的水烫伤。经司法鉴定,帆帆全身多处烫伤,皮肤瘢痕形成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二个10级伤残。
法庭上,原告帆帆方认为,陈某将危险物品放在公共场所未予看管,且放置不稳造成帆帆烫伤,事发后也未及时救助,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炉子是其谋生工具,停放三轮车的院落并非公共场所,帆帆的母亲无业在家,未对孩子进行有效看护,因此帆帆烫伤的主要责任不在于自己,但愿意从道义出发补偿原告五六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证据表明原告是被另两名孩子打翻的水所伤,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既未能妥善放置危险物品并予以看管,也未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提示、防范,显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然而事发时,原告监护人未积极陪护,原告方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因此,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损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至于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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