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辽宁省卫生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辽宁省确定在辽西北地区两个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彰武县和西丰县的中小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在校生每人每天3元的费用,全年200天的标准实施补助。
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试点县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对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试点。
营养改善计划以基本供餐模式为基础,试点县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供餐模式为辅,为学生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完整的午餐。暂时不能提供午餐的学校,在试点初期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一律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实施任何形式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一致后,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1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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