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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许可对“王老吉荣誉产品”授权事件的评论(2)
时间:2015-06-16 08:50   来源:搜狐   责任编辑:毛青青

  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 许可制度,但也进行了类似限制。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独立性越来越强,企业经营模式由“产品利润为中心”向“标识利润为中心”转化。在这种情况下,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通过商标许可行为,极力拓展商标本身资源,谋求市场主导地位。例如,星巴克咖啡通过商标授权,推出杯子产品;宝马公司通过授权,还推出服饰产品。

  同样,对于消费者而言,过去看重商标背后的商品,如今更在意标识本身代表的文化价值。比如,很多年青人购买宝马服装,并不在意宝马服装本身的质量好坏,而是看重背后的品牌文化。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许可制度也由“反对消费者欺诈”向“消费者适度容忍”的方向转变,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对于特别知名的商标,也采取了相对宽容的司法政策。

  回顾整个商标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看到,商标许可制度由严格禁止,到适度宽容,再向相对放开的方向发展,这背后是市场经济、企业经营方式、消费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竞争秩序的宗旨并没有改变,对于那种借商标许可之名,对质量不加控制,欺骗消费者,贩卖商标的行为,商标法依然是严格禁止的。

  具体到广药“王老吉”商标大规模许可事件,“王老吉”作为已经非常知名的商标,这样的许可模式本无可厚非。然而,我们对此应当清楚地认识。如果广药大规模授权,而不进行任何质量控制,将造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从而有违商标许可制度本意。

  再追溯到“广药与加多宝之争”,法院的观点是许可解除后,商标权利回归;诸多专家关注的是,合同解除后商誉的归属。然而,本案最为关键的商标许可问题,却恰恰被忽视。通过商标许可,赚取许可费,是广药的一贯手法。正是加多宝的努力,“王老吉”的商标被做大,而许可合同解除后,饮料产品最为关键的配方仍属于加多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广药从未对质量任何控制,仅赚取许可费,配方又未获得,这实际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不能持有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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