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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作者辛夷坞被两公司告
时间:2014-03-07 07:25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以《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成名的国内畅销青春小说作家辛夷坞近年来连连被官司缠身,继上次她状告签约公司违约获赔20万元后,她又被这家公司和另一家签约公司一起诉上法院。3月5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辛夷坞被两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50万元。

    案由:

    公司诉作家违约

    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维公司)和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阅读纪公司)是属于受控于同一投资人的关联企业。两公司分别作为原告一、原告二起诉,委托同一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称,他们状告的对象就是国内畅销青春小说作家蒋春玲,笔名辛夷坞,广西人。

    3月5日下午3时许,此案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辛夷坞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庭,她没有露面。

    两原告诉称,辛夷坞自2007年6月起与“开维”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后开始合作。2010年11月对方又与阅读纪公司签订了作品《浮世浮城》一书的《著作权许可证》等相关协议。其间,两公司对她大力支持,并且为其先后出版了多部作品。2011年3月11日,两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她新创作的作品,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如她违反该协议,就应向阅读纪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

    该协议签订后,公司陆续向辛夷坞共支付90万元报酬。然而,后来他们在网上发现,辛夷坞于2012年12月已在网上发布了新作《蚀心者》的预售信息。后来,公司才得知辛夷坞已将新作交给了北京儒意欣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版代理,并通过江苏文艺出版社及凤凰传媒公司出版发行该书。该书于2013年1月上市。此前,两家公司没有接到任何此书的通知。由此,两公司认为,辛夷坞违反了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违约金50万元。
    庭审:

    优先权如何理解

    早在2011年,辛夷坞曾状告过阅读纪公司。辛夷坞称,她与阅读纪已签署解约协议,双方友好“分手”,并约定自2011年6月30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继续加印《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6部作品。然而,当年7月1日,阅读纪公司加印了6万本,后来又给印刷厂下了2万本订单。该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最后双方以法院调解收场,辛夷坞获赔20万元违约金,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因此,辛夷坞代理人认为,如今原告两家公司又以同样条款、依据和事实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两家公司代理人则称,此案的诉讼事实与之前的案件并非同一事实,以前是针对辛夷坞的6部作品,而此次针对的则是那6部作品以外的新作品《蚀心者》,没有重诉。      

    两家公司认为,《蚀心者》作品包括辛夷坞以后所创作的所有新作品,他们公司都享受优先签约权,在两公司不选择与之签约的情况下,辛夷坞才能与别的公司合作。但实际上,对方与另一公司合作出版后,完全没有告知两公司,更没有给他们优先的权利。他们曾于2012年12月7日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违约行为,但对方仍一意孤行。

    对此,辛夷坞代理人辩称,原合同已于2011年6月30日期满,后面的补充协议当然也随之期满。那么,协议期已满,辛夷坞将《蚀心者》作品交给别的条件更好的公司合作,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

    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则反驳称,从“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条款中,另一部作品《浮世浮城》合作也是要到2014年3月6日才终止,由此可看出双方的“补充协议”并不基于原合同而存在。
    辩论:

    作家是否被捆绑

    假如辛夷坞构成违约,那么50万元违约金到底算不算高。

    辛夷坞代理人表示,此前辛夷坞状告对方违约加印6部作品时,经调解只获赔20万元,如今对方要赔50万元显然过高。

    两家公司则称,就辛夷坞以《蚀心者》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的情况看,该书首次开印20万册,每本28元,不计算加印量,按作者10%的报酬算,辛夷坞保底获利56万元。辛夷坞是原告公司一手培养起来的作家,她有今天的成就与他们公司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但现在她翅膀硬了就想飞。假如《蚀心者》与他们合作,以辛夷坞后来的知名度,两家公司会首印百万册,那么获利可能是2800万元。因此,50万元违约金不高。

    辛夷坞代理人称,辛夷坞的成长虽然与两家公司有关系,但主要原因是她本人有才气和后天的努力,对方的说法不利于作家的创新和鼓劲 作家创作出新的好作品。

    最后,法庭宣布再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另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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