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游族网络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游族网络全资子公司个别关联交易为旅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同时游族网络还有一份重大合同未披露,福建证监局勒令游族网络整改。对此,游族网络董事会表示将会按期整改。
以下为公告原文: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年12月日,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信息)是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文传)是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奇持股的企业,是你公司的关联方。经查,2015年7月15日,游族信息与游族文传签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影游联动生态发展平台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建设”影游联动生态发展平台“的责任和义务;7月29日,游族信息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合同书》,约定上述”影游联动生态发展平台“由游族信息和游族文传共同投资建设,分别投入自筹资金2,629.5万元和2,205.85万元,并相应获得政府补助项目支持。上述项目合作建设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1%,你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违法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披露重大合同
2014年8月,你公司与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2,947.54万(截止2014年12月,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总金额为5,019.63万元),上述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你公司未对该交易进行披露,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信息报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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