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中院终审了一起有关网游违约的案件:福建一玩家发现,自己所玩网游中出现有恶意玩家利用游戏漏洞违规刷道具、刷元宝等行为,并导致自己充值的176万元账号贬值80万元,于是该玩家以网游公司未及时处理游戏中的违规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目前,广州中院终审认定网游公司违约,但驳回了该玩家的全部诉求。
2012年12月,赖某填写个人信息后注册成为“多某通行证用户”,并与游戏公司签订《用户注册协议》、《YY天某剑玩家守则》等协议。赖某说,自己在游戏期间先后充值了总共176万元。
2014年“YY天某剑”游戏出现漏洞,有玩家恶意谋利,但游戏公司没有向这些“不法”玩家追偿,违反了《YY天某剑玩家守则》第四条第2款“所有利用游戏中的漏洞进行非法谋利或恶意攻击的行为被严格禁止,一经发现,账号将被删除”之约定。
赖某认为,恶意谋利的玩家与其拥有同样的装备,却不需要支付对价,游戏公司不对此作出处理,导致他花重金购买的游戏装备产生不了价值,达不到游戏目的。根据充值金额估算损失80万元,且游戏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他进行补偿,故起诉请求华某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赖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
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认为,从游戏公司发布的《YY天某剑玩家守则》第四条游戏漏洞规则来看,是知道其已经上线的游戏可能存在漏洞,本应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尽早发现漏洞,并予以修补。
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2年12月涉案游戏上线,游戏公司在游戏运行将近两年的情况下,才于2014年11月24日公告“亲爱的玩家,近来,不少玩家恶意利用游戏漏洞违规刷道具,我们将作出封号处理。对于恶意刷的元宝需要补回,否则不予解封”。
≥此,法院认定,游戏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但对于赖某索赔80万元,虽然赖某已举证证明其投入游戏的资金数额,但却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依据。
赖某称由于游戏公司违约“致使他通过投入钱财来获取游戏巨大成就的意愿得不到实现”,从该主张来看应为精神损失。
法官指出,由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若在违约之诉中,支持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于法无据”的。
而同时本案赖某又是以游戏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对其提起诉讼的,并非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因此法院对于赖某提出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却值得人们的关注。
长久以来,玩家们和游戏公司之间最为纠结的纷争,往往是由于外挂、游戏BUG、盗号等因素导致玩家游戏财产出现损失,例如账号被盗号,里面的虚拟币、游戏装备等被人卖等情节。
而这次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事件前提也是游戏的内部漏洞所致,但是提出上诉的玩家其游戏内部资产本身并未收到影响,可以说,原告是其游戏漏洞的一名“间接”受害者。
我们都知道,如果请求索赔,那么就必须证明自己的直接损失,如果该玩家在本次事件中的损失是网游的虚拟财产,或许举证起来比较容易,但是无奈,自身在并未收到任何实质性的游戏财产损害后,仅仅是通过自己账号的价值这样的间接损失而提出赔偿间接损失为玩家成就感受挫而导致的精神损失。
在违约之诉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此部分主张赔偿应不予支持。
但是,从玩家的角度来说,抛开所谓的精神伤害之外,之所以账号拥有当前的评估价值,也是和自己游戏内的财产有着不可磨灭的关系,账号本身的价值其实也是游戏财产的一个侧面体现,但是苦于没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所以没有办法取证,实属无奈。不过如此判罚是否会影响到玩家们今后的游戏热情或者消费理念,目前还不得而知。而做为个例,这样的事情今后是否还会被人搬到公堂之上,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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