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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多举措加大医疗扶贫力度
时间:2016-03-31 18:5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一是优先做好扶贫对象预防保健工作。针对精准扶贫对象优先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做到覆盖面100%。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地区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精准扶贫对象每两年一次免费体检,其中慢性病、地方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全点子健康档案,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管理”的健康服务模式,针对精准扶贫对象中的重点人群,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并按照“2+1”模式(即一名医生和一名基层干部联系一名病人),实施“精准服务”。强化组织、政策、技术支撑,构建“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乡镇组织实施、群众积极参与”的组织体系,通过政策支撑落实经费保障、人才保障,通过技术支撑实现省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撑指导,提升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实现群众得实惠、服务得提高、事业的发展的目标。

  二是实行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在县域内县级及其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住院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机构给予5%减免。

  三是提高城乡医保政策范围内保障水平。1.实现扶贫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扶贫对象中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条件的,仍由县区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余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2015年的标准负担,以后每年第一档筹资标准增加的部分由县区政府补助参保。2.提高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扶贫对象在县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其住院支付标准分别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即按第一档次缴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按第二档次缴费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5%。3.降低个人首先自付费用。扶贫对象住院就医发生的乙类项目,个人首先自付费用降低至10%,即发生的乙类项目医疗费用的9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并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是积极发挥商业医疗保险杠杆带动作用。建立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实施“3年医疗精准扶贫行动”,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建立“泸州市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具体由负责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承办。附加险基金按照2015年全市扶贫对象人均筹资100元的标准由市、县(区)共同承担,其中:按照各区县扶贫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由县区财政自行承担,合江县由市、县财政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叙永县、古蔺县由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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