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非税收入征缴。有非税收入具体征收职能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非税收入作为代管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二是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是强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其他票据转移非税收入。对新购票据严格实行“以旧换新”。
四是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尤其是加大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力度,并逗硬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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