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暴打公交车女司机应依法严惩
时间:2015-09-02 07:51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责任编辑:毛青青
文/郭喜林
不管该男子是地痞无赖,还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光天化日之下当街暴打公交车女司机,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罪恶行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如此狂妄与嚣张。
据中国网9月1日报道,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检察院侦办了一起“路怒症”案件,一男子因不满公交车朝他的车子闪灯,不但逼停公交,还暴打女司机。他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浦口检方批捕。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21日晚,南京市民李某开着私家车行驶在浦口一条路上。那条路单向只有两股车道,而且比较窄,没一会后面来了辆公交车。李某车速不快,公交车想超车却又过不去,公交司机就按喇叭,并朝李某的车子闪着大灯,让他让个道儿。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给公交车让道,理所当然,女司机完全是在用交通法规要求向李某发出让道请求,并无侵权行为。李某的行为不是“路怒症”,而是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的暴徒,而是侵犯他人身与生命安全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种暴徒的违法行为,政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不贷。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李某的泼皮任性是因为他一贯的道德品质有问题,是因为他任性和泼皮惯了。他认为自己就是南京市的老大,谁也不敢惹他。谁要触犯了他的利益,他就要对谁施以报复。面对公交车上那么多的人证,李某毫不收敛自己的犯罪行为,竟然毫无顾忌地对公交车女司机进行暴打。说明李某不属于一般的偶然违法犯罪特征,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暴力违法犯罪惯犯。
如果李某不是惯犯,他不会有那么大的胆,敢在公共场合对女司机施暴。他更不会在驾驶私家车行驶到十几米以外停车,然后对女司机暴打。这样的违法犯罪特征是典型的惯犯行为。既然警方通过调查已经证明李某具有暴力犯罪前科,就必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依法严惩李某的犯罪行为。要让李某知道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他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是不可侵犯的,公共道路交通秩序是决不允许破坏的。
《孟子·公孙丑上》中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意思是,没有同情心,不能算人;没有羞耻心,不能算人;没有谦让心,不能算人;没有是非心,不能算人。作为公民,既不能触犯社会公德底线,又不能以暴力行为对他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构成危险。如果没有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这个人就是邪恶之人,就要受到社会的痛恨与诛灭;如果一个人总想超越法律的约束,并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只有死路一条。
由此可见,李某的暴力犯罪不仅对公交女司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危险,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而且,他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主观故意行为,没人对他的安全构成危险。因此,南京市政法机关应当依法对李某的暴力犯罪屡教不改依法做出最严厉的惩罚,必须通过依法严惩和重判,让他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饶恕的,要让他再次被刑满释放之后不敢重蹈暴力犯罪的覆辙,要让他敬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如果不遵纪守法,肆意践踏法律,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藐视法律,就必然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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