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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师生对骂看来教育还需“因材施教”
时间:2016-10-24 10:26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山东师范大学一名辅导员没有想到,他宣读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竟引来学生在班级群里的齐声声讨。10月18日,在山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2014级的群里,一些学生用匿名方式,表达对辅导员杨森的不满,有人甚至用了脏话。杨森并不在这个群里,每次有人开骂,都会引来不少同学的响应。
 
  杨森知道后,当天首先在另一个名为“2014山师外国语”的群里向学生喊话:“请不要随意匿名在群里乱喷,把气撒在别人身上,自己给自己留点底线。”但很快,杨森在也用脏话回骂学生,称即使学生匿名,他也知道是谁辱骂他,如果这些学生不想在2014级可以选择离开。(10月23日齐鲁网)
 
  《教育法》规定学生依法享有作为我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1994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张榜公布。”2001年,教育部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这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要求对学生的分数提供隐私权的保护。
 
  尽管,教育部门很早就有相关规定对学生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然而事实上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而大多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案例一般都起源于教师对学生隐私权的漠视。在一些教师眼里,学生都还是孩子,因此孩子是没有隐私权可言的,况且当众宣读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失为一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教育方法。
 
  如上述新闻中的杨老师就本着用这种“激将法”来激励学生努力学生的初衷当众宣读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从而忽略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也忽略了学生的个别差异性。对于有的心理素质较好的学生,也许“激将法”能够激发其学习动机,从而起到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但是对于心理素质不是很好的“学困生”或许就会适得其反。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教师还必须加强对法规的学习,以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其次,教师也应该切实转变观念,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最后,教师应该仔细研究和了解所教学生的心理状态,从而“因材施教”。刘正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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