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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上自杀触碰的不只是法律
时间:2017-02-27 17:45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今天下午5点40分左右,一辆由北京西站始发开往太原南的G619高铁上,一名男子在餐车自杀。据乘坐该趟列车的乘客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当时火车还没出站,一男子用利器划肚子,现场有乘务员被吓坏。警方随后封锁现场,该男子被急救人员抬出。据悉,本趟列车应该18点02发车,这一突发事件致晚点约13分钟,恢复秩序后在18点15驶离。(2月25日法制晚报)
 
  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对于生命的价值,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可见生命的可贵。而笔者以为,在列车上选择自杀,这样不理智的行为触碰的不只是法律。
 
  关于自杀,佛教中有这样一种说法使笔者产生了共鸣。说自杀仍然是杀生,是不道德的行为,佛法不允许人自杀。因为一个人的生命,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这具血肉之躯,最初是由父母结合而生养,并且从社会接受种种所需以茁壮、成长。生命的完成是社会大众的众缘所成就,当然也应该回报于社会大众,因此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义,但是没有权力毁灭任何的生命。所以,列车上的自杀行为除了不道德,也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更是愧对父母、社会的表现。
 
  奥斯托洛夫斯基曾经说过: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幸好列车还没有出站,试想倘若是运行中的列车,发生了这样突如其来的自杀事件,如果自杀者没有得到及时抢救必定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是一种对自己,对家人,也是对公共安全和秩序都不负责的行为。
 
  当然,面对自杀事件的发生,我们也不能一味去谴责自杀者的不道德,鲁迅说:死也是需要勇气的。笔者以为,人是否选择自杀在于他是有更大的勇气去面对现实,还是有更大的勇气去面对死亡。人会去选择死亡,或者是因为现实太过沉重,这种沉重压过了对于死亡的恐惧和对生命的渴望;又或者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勇气不够,不足以来面对生活,只能做一个卑微的逃避者。
 
  因此,作为理性世界的我们更应该去关照他们自杀的理由,为自杀者排解内心的不顺,唯有对症下药,才能降低自杀事件的发生率。同时,这也为铁路部门敲响了警钟,要加强类似应急事件的处置方案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训练工作人员察言观色的能力等,服务在各种考验中不断提升才是对旅客出行安全最大的保障!万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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