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黑熊当狗养 不该是情与法的选择题
时间:2018-03-15 11:46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3年前云南丽江一位村民从山里带回一只黑色“小狗”,村民一家待其如同家人,精心喂养,但它的真实身份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近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黑熊没收,并移交给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3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对杨某某误把黑熊当狗养这起新闻事件,舆论场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杨某某当初将“黑熊抱回家”,主观无恶意动机、客观上无伤害效果,并且精心喂养黑熊3年,一定程度上还产生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效果,理应对杨某某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杨某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驯养野生黑熊,已经涉嫌违法,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双方的观点虽然不同,但爱憎都是分明的,出发点也都是善良的:前者从情理角度,提出给予杨某某一定的补偿,这是出于公平的考量;而后者则站在法理的角度,重点强调无证驯养黑熊在程序上涉嫌违法,这是对法律的敬畏。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情与法的选择上,奉公守法是基本的底线,尤其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行为准绳,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做什么事情,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回归事件本身,杨某某将黑熊误认为“小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喂养黑熊长达3年之久,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至此,执法部门理应有所决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地方执法部门只是简单地没收了黑熊,并未对杨某某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处罚,这样的处罚结果,少了一点对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存在和稀泥之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话句话说,原本就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黑熊,最终被执法部门没收,移交相关部门,这当然顺理成章的,也就根本算不上是处罚措施。
依法执法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的功能,执法部门要充分考虑执法结果对社会产生的示范效应。如果因为杨某某对黑熊没有伤害行为,在调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且表示愿意将熊移交给相关部门,就只是简单地没收黑熊了事,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都没有,这无形中传递出了一个不好的信号:饲养野生动物,即使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用怕,也不会被处罚,顶多就是被执法部门没收。这种对违法违规行为姑息迁就的消极心态,只会让那些违法者、违规者有恃无恐。
事实上,情与法从来都不是选择题,更不是难以两全的对立面。此前媒体报道,南京胡先生因脑干出血入院,他的面包车停在路边,因家中再无人会开,上高中的女儿贴了字条:“警察叔叔请不要贴罚单,医院费用我们小家已很难承担……”交警了解情况后,按规定罚款50元,同时号召同事捐款,为他家人送去1000元。因为同情而不罚,超出了交警的自由裁量权;铁面无私一罚了之,又于心不忍。在情与法的纠结中,南京交警显然做出了最好的选择,体现了情与法的有机统一。
有鉴于此,具体到这起新闻事件中,对于杨某某无证饲养野生黑熊的行为,地方执法部门理应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以期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考虑到杨某某在精心喂养黑熊3年过程中的实际付出,当地执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多花一点儿心思,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杨某某给予一定的补偿。丁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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