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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赋予与使用教师惩戒权
时间:2019-11-26 18:10   来源:川北在线   责任编辑:青青
  如何更好地赋予与使用教师惩戒权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很多年没有实行教育惩戒权了,现在突然回归,想必对教师、学生和家长来说都需要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赋予与使用教师惩戒权就成了大家更为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两点。一是惩戒之“边界”,即要明确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和使用体罚措施的边界在哪,以避免教师在具体惩戒过程中顾虑重重。二是要分清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哪种具体的惩戒措施,以避免某些教师滥用惩戒权,从而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也就是说教师该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才能既保障教师的正常工作,又不至于让学生陷入被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风险。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得非常详细,明确了惩戒方式和适用范围,给出了具体的惩戒手段、强制措施和禁限范围,可操作性很强。只有这样进行细化,才能免去教师本身、家长和学生对行使惩戒权的担忧。
 
  在我国教育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完善已经成为现阶段基础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但需要明确的是,放开教师惩戒权并不等于放开“棍棒教育”,广大教师也要正确对待行使这一权利。
 
  我们要呼吁将教师的惩戒权还给老师,但也要从法律法规角度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让老师抛却顾虑,合理拿捏把握惩戒尺度,精准选择惩戒措施,以真正地落实教书育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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