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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电处理基金满岁 部分企业将获减征
时间:2013-07-13 05:00   来源:

  【中国家电网】一年前的7月,一项酝酿十余年、几度搁浅、争议至今的废弃家电回收处理政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制度预留了弹性的调整空间,不过时至今日这一空间仍未开始利用这一切在8月后或将有所改变记者获悉,“办法”实施一年后将有望迎来 “减征”升级版,相关的方案已在讨论、完善之中,而方案的定稿将于8月中旬上交发改委。

  预留的调整空间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上述文字出自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七条。一年来,这项在制造企业的年报中寻而不见、在消费市场中毫无察觉、在拆解产业尚未裨益到任何企业的政策,却在时刻影响着家电企业的成本。

  而且这是一个统一的“办法”:“四机一脑”制造商分类将费用流入“基金池”,基金池内的资金再统一流入拆解企业;对于同品类制造企业的征收标准是统一的(彩电13元/台,冰箱12元/台,洗衣机、空调7元/台,电脑10元/台),对于拆解企业的补贴标准也是统一的(彩电、电脑85元/台,冰箱80元/台,洗衣机和空调35元/台)。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质疑。一家家电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称,该企业在产品的绿色设计上付出颇多,但基金的征收标准却与其他企业一样。事实上关于“是否应对制造企业差异化对待”的争议甚至在办法实施之前就已经火热,而“办法”也早已为“差异化”预留了一定空间。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大有可为的“第十一条”

  目前,发改委、财政部已针对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已委托中国家电协会就“减征”成立项目组,调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具体方案。该项目的负责人之一中国家电协会标准法规部万春晖主任说,回收处理基金是一个政府性的基金,基金征收、补贴和管理的主体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但同时,基金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贡献意见和建议。

  在针对相关企业的调研中项目组发现,生产企业和处理企业均认为应当制定绿色征收标准,实施基金减征,以提高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但调研同时发现,生产企业要想设计、生产符合“第十一条”的产品还面临着一些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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