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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县(市、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流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答
时间:2013-08-10 20:46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毛青青

为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指导意见》,更好地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我们特编写了政策解答,供各地学习参考。

1.教师校长交流的定义是什么

答:文件指出,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

2.为什么只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进交流

答:这是义务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3.为什么没有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交流范围

答;主要原因是因为民办学校的用人机制与公办学校不同。根据民办教育相关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校长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校长聘任。

4.目前,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师资配置存在哪些差距

5. 教师校长交流对象是哪些

6.哪些对象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7. 不纳入交流或暂不纳入交流的教师能否交流

答:可以。但需本人向现学校提出申请,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8.交流方式有哪些

答:教师交流方式采取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学校推荐交流和个人申请交流相结合方式。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主要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县校长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直接提出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的指导计划;学校推荐交流,主要是学校根据规定要求推荐交流对象;个人申请交流,主要是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9.交流中如何保证公平公正

答:交流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要求各地要制订公开透明的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公开制度。学校主要根据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从长到短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进行交流。凡达到交流年限要求的,谁连续任职时间长谁先安排交流。

10.促进交流有哪些激励政策

11.在制度设计中如何考虑教师的实际困难

12.交流是否会对原本师资条件较好的学校产生冲击

同时应该看到,通过建立交流制度,有利于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有利于后续青年教师的成长,也有利于丰富学校的教学文化。

13.为推进交流工作四川省前期做了哪些准备

14.对推进交流在工作部署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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