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突出问题,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建议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同工同酬是一项重要原则。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要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劳务派遣单位进入门槛也进一步提高。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C 旅游法草案
公务活动不属旅游 公益场馆免费
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增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等应逐步减免门票的规定……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建议增加规定以进一步充实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旅游?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应首先回答的一个问题。旅游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因此,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中,旅游活动指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增加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依法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保护旅游资源,改善旅游环境,草案应细化有关景区流量控制的规定,建议增加门票预订和流量信息通报等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因此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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