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杨树生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杨树生于2004年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458号之一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擅自建设的行为,我局作出了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阳城行罚决字[2016]54007b号)。因杨树生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限杨树生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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