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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与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6-08-11 17:14   来源:阳江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问:我公司职工吴某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虽然接受了社区戒毒康复治疗,但仍然多次偷吸毒品,结果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吴某现已在当地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近半年时间,因长时间无法到公司工作,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对吴某这种情况,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才合法?

读者:许先生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只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实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辞退,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看,你公司只能从吴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说事。吸毒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员工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关押期间就无法再到公司上班,应视作长时间旷工。因此,如果你公司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长时间旷工的,属于严重违纪,那么就有权以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用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相反,如果你公司没有上述相关内部规定,或者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违法,那么就不能单方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如果强行解除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吴某支付赔偿金。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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