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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下月四川省推行 增车位等条款(2)
时间:2015-06-05 19:45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格式合同对项目建设、预售依据、该商品房位置、用途、面积等到房屋权利状况,进行了全面的约定。约定出卖人需告知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受托单位;增加了“【车位】”选项,以符合实践中很多车位买卖并不另行起草合同,而是同样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状况;增加了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的义务,利于购房者查阅和知晓;约定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保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因商品房权利有瑕疵导致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是一个复杂的行为,也是当事人纠纷高发的环节。格式合同“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一章,对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其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当出现需要延期交付商品房的情形时,出卖人负有书面通知购房人的义务;约定当买受人无法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内容,在现实中更具有操作性;考虑到屋面开裂、管道堵塞和五金件损坏等质量问题轻重不同,需修复的时间也长短不同,对不同质量问题的修复时间进行分开约定;“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了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时也应当进行处理的内容等。

  此外,新版合同文本还针对现实中一旦购房者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出卖人不履行或者由于破产、注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质量保修责任时,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约定了质量担保的内容;增加了质量保险条款,增加了对购房者的救济途径。对前期物业服务也进行了专章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时便将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明确告知买受人。

  因为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消费者在购房时有可能遇到开发商并不遵照新版合同使用,对此,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开发商并不使用新版合同而是自己制定,“其中自己制定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的部分,消费者完全可以提出来,或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据悉,目前工商部门正在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理,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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