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省民政厅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首张新登记证书,标志着全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正式实施。
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从2016年1月1日起,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的登记证书;对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于2017年底之前通过变更程序、年度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和新登记证书换发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代码,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是实现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字化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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