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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通知》持居住证者可提取使用公积金
时间:2016-03-22 07:01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毛青青

   ◎居民符合申领条件的,办证机构要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成都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

   3月21日,记者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根据《通知》,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执行《居住证暂行条例》,居民符合申领条件的,办证机构要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居住证将带来哪些便利?

   《通知》明确: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根据《通知》,居住证持有者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通知》特别规定,成都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在省内其他大、中、小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主选择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哪些人可以申请居住证? 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那么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呢?

   《通知》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证每年要签注

   为严格居住证管理,《四川省居住证》将实行每年签注制度。

   《通知》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成都市、乐山市已办理的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办证人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待签注时统一换发《四川省居住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费

   申领居住如何收费,《通知》也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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