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旅游局就发布并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0年旅游服务警示第3号明确规定,不能让老人和孩子成为旅行社附加费“潜规则”的受害者。“旅行社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额外的费用。”姚洪道说。
尽管如此,“附加费”依然存在。姚洪道说,附加费不像一般商品可以鉴定真伪,也没有明确标价,“只能由游客举证,因此监管存在一定困难。”他提醒游客,如果遇到被加收“附加费”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旅游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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