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省编办和省安监局正牵头组织7个检查组前往我省14个市州考察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安全监管执法地位尴尬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不久前, 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
目前,个别地方存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大的现象。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队伍建设不规范,执法角色尴尬,工作手段缺失等造成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腰杆不硬。”
《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原来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将对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确立更为细化和可操作的责任清单,力争实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让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愿意管,能管好。”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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