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起草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预征率继续沿用了《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标准,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没有改变。但将原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用房”修改为“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以明确房产类型分类。同时,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由原来的“核定征收率为5%”修改为“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即: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非住宅预征率为2.5%;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记者 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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