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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蹄西施靓照曝光 不是情人眼里才出西施吗
时间:2013-10-31 12:07   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猪蹄西施靓照曝光

我们曾读鲁迅先生的书知道有豆腐西施,这么多年过去了,居然也有猪蹄西施。都说情人眼里才出西施,不知道这猪蹄西施是真的貌美如花呢,还是纯属炒作呢?

谷记秘制猪蹄店有一位美女店主被封猪蹄西施,因为清纯样貌吸引众多顾客,得到朋友的支持并坚持开到了现在。蹄西施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称并不后悔开店,虽然学的是设计专业,但是猪蹄西施还是很乐在其中。

肖像还要合理使用

无论是小说里的豆腐西施,还是现如今的猪蹄西施,其都是有人在那里做活招牌,这其实就是一种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现在的科技较为发达,有时候并不需要真人一直在那做活招牌,可以以挂照片等形式,但这样就会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如何使用肖像权才算合理呢?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这猪蹄西施是为自己的店做广告并不算肖像权的侵犯,但如果有同类店铺擅自使用其照片则构成侵犯猪蹄西施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长相美丽或是丑陋,这用xx西施这样的招牌都能吸引大量的客人,但是这样的创意还请勿抄袭,更不要使用别人的照片,否则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了。(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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