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受到干预,符合指定执行的条件……裁定如下: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湛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四、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上述案件,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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