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调查李天一“案中案” 专家认为强奸罪认定无关“案中案”
伴随着李某某强奸案的进展,各种“官方说法”、“小道消息”甚嚣尘上。前天,海淀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就有媒体报出“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某某强奸案中案”。
昨天,海淀法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调查案中案一说是如何在媒体上“抛头露面”的呢?据记者了解,众多媒体之所以做出如此推断,源于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其博客上的言论。
兰和在博客里如此写道: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问题主要出在后两句话上。”当记者把兰和博客内容告知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后,他一听便知症结所在。
洪教授先从法律上加以剖析。“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案件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洪教授继续分析,兰和是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法院的权限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他仍言之凿凿地说“问题得以落实”,并扬言“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这种表述如同代法院做主,轻说是故意误导舆论,重说则有欺骗嫌疑,除了欺骗媒体、大众外,也欺骗了自己的委托人。
“法律顾问和刑辩律师有什么区别?”洪教授说,刑辩律师是独立参与诉讼,而法律顾问如果没有取得辩护人、代理人身份,不能直接参与诉讼,只能对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形象说就是“出谋划策”。可是,从兰和出任李家法律顾问后,其通过发布消息,利用媒体营造出一种案中有案的舆论氛围,这种手段令大众、委托人误以为:一旦案中案查实,强奸案就能翻案。
“这种做法,对强奸案本身起不到丝毫作用。”洪教授解释道,强奸案本身是一个单独案件,不会因为被害人是何身份、事后有敲诈行为而影响定罪,依据法律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就构成该罪。“想要打赢官司,只能从证据上下功夫。即便案中有案,那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案侦查、审判了。”
洪教授建言媒体,对律师明显失实的言论应拒绝报道,或者采取质疑性报道,不该为了吸引眼球就加以肯定或者借题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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