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连峰: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即便杨女士是一个性服务工作者,但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两人以上是轮奸。所谓酒吧工作人员故意促成性交易和勒索短信、酒吧证人与杨某某的证词有出入、李某某自称没有殴打过杨某某等,无非是为了证明杨某某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是出于自愿的,李某某等人并没有违背她的意志。但这些过程都不影响强奸罪名的成立,关键还是看被告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她的意志。就算酒吧工作人员想尽办法促成性交易,杨某某事先也有此意愿,但是在发生性交易的过程中杨某某突然不同意了,这几个人同样应该立即停止他们的行为。至于杨某体内是否有李某某的精液,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使用安全套女方体内就不会有精液。
新浪娱乐: 作为母亲和社会公众人物的上访,会否影响到量刑?
戚连峰:不会, 想尽一切办法救她的孩子,是情理之中的。如果她对事实认定有不同意见,上访是她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她作为公众人物上访,就会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何况这是一个公众事件,无数双眼睛都在看着。
如果罪名成立,“无罪辩护”“收容教养”不影响量刑
新浪娱乐:在4名被告的律师都做有罪辩护的情况下,李某某的律师却坚持“无罪辩护”,一旦李某某强奸的罪名成立,这是否会加重他的量刑?
戚连峰:不会,即便是做了无罪辩护,也不会导致判刑加重。
新浪娱乐:2011年到2012年,李某某曾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一年,这会加重对他的处罚吗?
戚连峰:如果是“累犯”,是要从重处罚的,但李某某上一次是收容教养,不是犯罪行为,和这次行为不构成累,并不会因此加重对他的处罚。
新浪娱乐:有网友提出,强奸案中第一个施暴者不涉嫌轮奸,后来者才算?
戚连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不是轮奸要看他们的行为,也要看他们的主观故意。如果五名被告有轮奸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不管这种主观意图是事先预谋的,还是临时形成的,或者说李某某等人在见到杨某某之后产生了轮奸的犯罪意图,几个人对此心照不宣,在分别实施了强奸行为之后,也同样是构成轮奸的。至于说第一个施暴者不属于轮奸,是完全错误的观点。
预测:李某某8年左右, 成年人或10年以上
新浪娱乐:所以,您认为法院会对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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