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马英九获判无罪。
2007年10月12日,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开庭审理,11月30日,二审辩论终结。
2007年12月28日上午,台湾高等法院对作出二审宣判,马英九获判无罪。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在贪污罪部分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同时判决一审后检方追加的背信、诈欺等罪名均不成立。马英九“特别费”案攸关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走势。按照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如马英九贪污罪成立并被判刑10年以上或背信罪成立,马英九将立即丧失参选资格。
2008年4月24日,台湾地区“ 法院”对马英九“特别费”案作出三审宣判,马英九被判无罪,全案定谳。
马英九随后举行记者会。并吃一位里长送来的猪脚面线,象征去除厄运。
马英九夫人周美青与女儿马唯中、马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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