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广安市全市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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