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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亲儿子换土鸡 这个身患残疾的孩子被狠心父母一而再的送走
时间:2019-05-30 18:15   来源:江都检察   责任编辑:沫朵
  原标题:遗弃亲儿子换土鸡 这个身患残疾的孩子被狠心父母一而再的送走
 
  支付医药费、2只土鸡、80枚鸡蛋…
 
  这便是广东省南雄市一对夫妇
 
  将自己亲生儿子送走的代价。
 
  然而之后养父母因故
 
  将孩子送回亲生父母家后,
 
  却因孩子身患残疾,
 
  再次被亲生父母遗弃。
 
  记者5月28日从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其父亲邹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狠心父母两次遗弃亲生儿子!换来2只土鸡、80枚鸡蛋
 
  亲生父母把刚满月孩子送给亲戚 得到2只土鸡、80枚鸡蛋……
 
  2018年7月18日的凌晨4点半,家住南雄的市民邹某趁着天色还暗,便驾驶自家的男装摩托车,搭载妻子和6岁的儿子小锋(化名)来到南雄市社会福利院。
 
  他将其儿子遗弃在福利院门口后,对儿子说道:“孩子,是爸爸妈妈对不起你,我们家太穷了,你现在乖乖的在这儿等着,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继续照顾你,你也不会挨饿。”说完,邹某便头也不回的驾驶摩托车搭着妻子返回家中。而年幼、残疾的小锋并不知道父母已经放弃他了,只是呆呆的站在福利院门口不知所措。
 
  一个小时后,小锋被附近出来晨练的居民发现后抱进福利院询问,发现孩子眼睛看不见也不会说话,怀疑是被父母遗弃了,便立即报警。数日后,邹某被警方抓获。
 
  这已经不是邹某第一次将儿子小锋送走了。
 
  早在儿子小锋刚刚出生的时候,邹某便表现出对小锋的不在意。由于小锋出生时病弱,在保温箱住了一个月,接回家不到半个月,就被邹某以他人想要一个孩子过继为由,转手便将刚刚满月不久的小锋送去一个远房亲戚家。
 
  远房亲戚为了感激邹某夫妇,替邹某妻子支付了医药费,以及赠送了一些家养土鸡和鸡蛋便把孩子接走了。年幼的小锋还不知道自己被亲生父母用2只土鸡、80枚鸡蛋换去了别人家,甚至也没有在邹家落户取名字。
 
狠心父母两次遗弃亲生儿子!换来2只土鸡、80枚鸡蛋
 
  养父母因故把孩子送回,然而却没想到……
 
  半年后,负责照顾小锋的家庭因为需要务农且人手不够,对孩子的照顾也是应接不暇,便把小锋送还邹家。可是,回到邹家的小锋并没有得到亲生父母悉心的照顾。
 
  直到两个月后,在一次亲友聚会中,之前负责照顾小锋的人家发现小锋受伤没有医治,不忍心孩子受苦便主动要求抱回孩子送去医院治疗。经过医生的诊断,小锋的智力发育低于同龄人,而且小锋身患残疾。面对小锋的情况,这户人家的家境也无法给予小锋更好的照料,在小锋手臂骨折痊愈后,便将其送回了邹家。就这样,年幼的小锋在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来回推诿了大半年时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在法庭上供述:“我每天要去工厂赚钱养家,回到家还要照顾几个小孩,我老婆又有残疾、智力低下与人沟通不便,不能出去工作。这个儿子不仅眼睛看不到、不会说话,走路也不方便,而且智力低下,生活还不能自理。平时就需要我帮他喂饭、上厕所,我这样亲力亲为的照顾他实在是太麻烦、太累了。”
 
  经过法官对邹某的普法、教育,邹某这才慢慢交代送走孩子的初衷。邹某对自己遗弃儿子的行为供认不讳,对着法官懊悔的说:“我家平时靠低保金和我每月2700元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而且家里有患兔唇的大女儿,正在读书的大儿子,还有刚刚出生几个月的小女儿,目前家里实在是没钱给小锋看病,这才想要把他送走,让别人去照顾,想着把他送去福利院至少还会给他一口饭吃。”
 
  邹某表示,如今已经知道了遗弃孩子的严重后果,这次接回儿子后,一定会好好照顾他,不会再把儿子送出去了。随后,邹某当庭写下了《不再违法犯罪保证书》, 会一直照顾好儿子,并补偿小锋之前失去的关爱。
 
  法院: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邹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宣判后,邹某对于自己遗弃儿子的犯罪行为深感自责,更为自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感到羞愧。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邹某对身患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儿子小锋不仅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也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反而是将小锋遗弃,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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