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庞坠楼的地方
法院审理认为,女孩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饮酒造成认知行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两个原因造成。商业中心全体业主在没有物业管理人对该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情形下,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全体业主长时期对该建筑物疏于管理导致建筑物栏杆玻璃缺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系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由全体业主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费用569737元,由各业主按其物业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最终,法院确定,被起诉的87户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29元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在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一审判决,目前已有部分商业中心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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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楼道护栏玻璃缺失
女孩凌晨酒后坠楼身亡
2021年8月14日,是农历七夕节。当晚,女子黄某通过电话联络了一帮同学朋友晚上聚会,一行人先在西充县城一家歌城唱歌,费用AA。小庞也在参加聚会的人群里。在歌城唱歌、喝酒持续到晚上11点半左右才结束,玩兴正浓的一群人又商量着再到附近一家会所继续唱歌、喝酒。
↑一审判决书 截图
家属认为,涉事会所、培训中心及儿童游乐园等系公共场所经营者,业主系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物业所有者,被告方明知其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设备设施破损未及时维修更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的主要赔偿责任。此外,当晚共同饮酒者及护送者对小庞大量饮酒未进行劝阻,也没尽到照顾、看管、护送的义务,应承担侵权的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涉事会所认为,小庞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系饮酒后转场到会所饮酒,监控画面显示她离开时是清醒状态且有人护送,共同饮酒者也是清醒状态,故会所不应承担责任。在楼道外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辩称,小庞酒后意识模糊,在楼道有多处安全警示的情况下,在楼道缺失玻璃的危险区域长时间逗留,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该处设备设施不属于培训中心所有,其不具有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涉事儿童游乐园表示自己系租赁房屋使用,不应承担义务。
而在被起诉的业主们认为,他们与小庞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而且事发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也不属于业主的权属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获悉,一同被起诉的被告中,还包括事发地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对此,街道办与居委会认为,他们对时代商业中心不具有任何管理义务,对小庞的死亡也不具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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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商业中心无物业进驻管理
街道和居委会曾设安全警示标志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事发地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走访调查,该商业中心有多幢商业楼建筑,人流量并不大,二楼的大量商铺闲置,一些通道因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被禁止通行。还有一些玻璃损坏的楼道护栏,则重新被不锈钢焊上,整个商业中心的不少楼道处都张贴有危险警示标志。
当地社区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建于2000年左右,最初也有物业公司进驻管理。最近这些年,该商业中心很多商铺都没有出租出去,空置较多;一些商铺经过多次转手,现在的业主暂时无法顺利联系。前些年,物业公司因收不齐物业费无奈离场。
据了解,在小庞坠楼悲剧发生时,该商业中心已处于无物业管理的状态。
上述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居委会也曾试图联系其他物业公司入驻商业中心,但一些物业公司人员前来考察后不愿接手。居委会曾将该商业中心的情况上报到街道办,考虑到实际情况,街道办和居委会对商业中心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对一些危险地段安装不锈钢护栏。
在西充县人民法院的“认定事实”部分提到: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无物业进驻,平日公共过道、物业无人管理。经到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西充县房地产管理所面积审查认定书中载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A1区(备注: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公用面积部分及分摊说明“该幢房屋全为商业楼,全楼公用建面由全楼分摊”,整幢商业楼建筑面积共1.97万平方米,其中被起诉的87户业主物业面积共1.81万平米。
↑小庞坠楼处事后加装了不锈钢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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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管理存明显安全隐患
全体业主一审被判承担60%赔偿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容显示,法院认定原告方因小庞死亡应得的赔偿共计94.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庞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饮酒造成认知行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两个原因造成。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义务。”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第284条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的上述相关规定,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全体业主在没有物业管理人对该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情形下,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全体业主长时期对该建筑物疏于管理导致建筑物栏杆玻璃缺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系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由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全体业主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费用569737元。此赔偿金额由各位主按其物业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已被起诉的87户业主建筑面积为1.81万平方米。最终,法院确定被起诉的87户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29元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庞大量饮酒造成自身认知行为能力降低系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共同饮酒者在小庞大量饮酒后对小庞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接送小庞的小陈和小陈男友在小庞大量饮酒的状态下同样对小庞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相关人员对小庞均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重义务致使其发生意外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法院确定当晚共同饮酒者以及护送人员小陈、小陈男友(两人共担一份责任)分摊小庞损失的10%,小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判决文书显示,对于在事发楼道栏杆外横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法院认为不属于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建筑物的构成部分,而且事发地存在安全隐患系栏杆处玻璃的缺失,与悬挂广告布无关,故培训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儿童游乐园作为承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辖区街道办以及居委会在事件中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晚共同饮酒人员以及护送者各赔偿8632元,87户业主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各承担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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