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两年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砸死人的案件。虽然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过去5年多的时间了。但是这高空坠下来的物体究竟是被人扔下来的,还是自己坠落的?都没有答案。
因此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以及几十名房东和住户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
日前,这起案件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并且执行完毕。这起执行案有36名被执行人,案件中的每名被执行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被执行,抵制的声音此起彼伏。
法院为何排除三户居民
时间回拨至八年前,2015年十月,小张在朝阳区某小区干活时,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最终导致死亡。由于无法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的所有人,小张一家把整栋楼(301-1702,三层以上居民)39户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对于高空抛物,居民们也是深恶痛绝。2021年,本案第一次线上开庭审理。因为涉及人员较多,庭审持续了几天的时间。
在39名住户中,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法官排除了三户居民,原因是坠物是从北侧坠下,但其中两家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坠物的可能。另外有一位房屋的产权人在事发当时,已经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他的房屋的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坠物的相关问题的解释,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一万元的补偿责任。
对于物业方面,朝阳法院也作出相应判决,判决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为案件大部分被告是居民,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执行局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经过多次张贴公告,以及上门释理说法,很快执结了此案,目前,案款已交由受害人小张一家。
有不在场证明为何还需担责?
庭审中,所有被告意见统一:均称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大部分被告抗辩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事发时不在家;第二,很多住户称自家安装了护栏,没有办法向外扔东西;第三,事发涉案小区老年人偏多,根本不具备抛物的能力。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砸到小张的东西,到底是从楼外侧坠落,还是人为从楼上抛下来,导致小张死亡的。“坠物”和“抛物”究竟是哪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经证据审查,合议庭没法排除坠物的可能性。
法院表示,如果是坠物,比如窗台搁置的物品掉落,即使事发时住户不在家,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虽然很多人确实有比较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但他也没有办法能够完全证明没有坠物的可能。
什么是“可能加害人”?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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