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监控视频。 图/北京石景山法院
他表示,因自己口渴难耐,将水壶里看起来与水无区别的透明液体倒入水杯,饮下一大口。喝下之后,刘先生顿时感到胃部和食道灼烧,经询问饭店才知该水壶的液体不是茶水而是供火锅使用的酒精燃料。随后,刘先生的身体开始出现中毒现象,同伴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刘先生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均由饭店的过错导致,饭店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0417.89元。
涉事饭店辩称,刘先生所产生的损失系自身过错行为所致,饭店并不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
针对此事,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朋友在饭店就餐,误食摆放在出菜口的圆形水壶中盛放的燃料酒精,致其甲醇中毒。饭店使用的燃料酒精中含有甲醇,属于危险化工产品,但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疏于管理,将易燃物品搁放在就餐的环境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盛放酒精燃料的圆形水壶。 图/北京石景山法院
同时,刘先生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事物应具有分辨能力,放置燃料酒精的圆壶外有模糊的提示标志、刘先生对其取用的水壶疏于观察而直接饮用,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刘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承担20%的责任,饭店承担80%的责任,判决饭店赔偿刘先生医疗费55430.17元、误工费2266.67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2.72元,共计58489.5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顾客来说,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饮用或食用并非酒店服务人员提供的饮料、食物时,应当注意观察,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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