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男子连休37天事假被公司开除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据悉,李兴(化名)因照料生病的家人,在两个月内连休了37天,其中:已获批准的休假记录为3月份事假7天、年假8天、陪产假12天,4月1日至3日陪产假3天、事假7天,合计37天,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记录为10天。
法院认为,李兴在3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李兴请休事假的事由也是必要合理的。反观公司,忽视特定情形下李兴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违背自身对事假的规定及立意。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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