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师在产假期间被公示解聘 劳动法真的形同虚设吗?
厦门的小陈在海沧晨昕学校任教近5年,让她没想到的是,学校在她休产假期间通知她参加学校的考核,而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与另一名老师成绩并列,需进行加赛,最终小陈在考核成绩中排列倒数第二,根据学校的规定,小陈将被解聘。截稿前,小陈表示,12345平台有来电回复,称学校又不会解聘她了。
涉事学校(视频截图)
学校的做法,有违法和不合理之处。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学校在此期间解聘小陈,是违法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同样有相关规定。
其二,学校涉嫌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现实中,用人单位实施考核不合格解除或“末位淘汰”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不能胜任”。但是,“考核末位”和“不能胜任”二者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个概念,考核的末位是必然会存在的,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说白了,学校要解聘小陈,哪怕她不在休产假,同样应该拿出她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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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学校的做法有“萝卜解聘”的嫌疑。一般来说,学校实施各项考核制度无可厚非,对教师的成绩在内部进行排名,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是可以的。据报道,她第一次考核的成绩明明比倒数第二名多0.39分,这怎么叫“并列”?被要求第二次进行考核,这是不是在针对小陈呢?
所有这些让人怀疑,这个所谓第二次考核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小陈“淘汰”,而淘汰小陈的原因很明显,就是因为她生了孩子,要休产假,同时学校还可能担忧她因为养育孩子影响工作。
另外,也不排除他们借考核来解聘老师,想规避发放赔偿金的责任。综合来看,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味。
学校的做法,触碰了法律底线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底线,侵犯了女教师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国家有多项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妇女在劳动和生育期间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学校应该多学点法律常识。建立友好型生育社会,不是一句空话。学校如此冷酷无情,让人寒心。
据了解,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让休产假的教师参加考核并公示是错误的做法,他们会敦促学校进行改正,小陈如果对考核标准有意见,他们也会再去调查。
教育部门的确应该介入调查。在此事中,学校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仅是小陈一位。毕竟,如果学校实施“末位淘汰”制度,那考核倒数第一名的教师的利益,同样应该得到保障。学校要解聘老师,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学校应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社会上起带头作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得到家长和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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