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上至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至普通老百姓,对目前我国拍卖行业的不规范行为都如此深恶痛绝,为什么那些违法违规者依旧逍遥法外、发达如初呢?国家既然可以制定为拍卖公司失误“免责”的法律条款,为什么时就不能制定一款对掏钱买假文物的受害者“负责”的法律条文呢?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比方说,设立高门槛、建立严格的文物鉴定专家准入制度和严厉的行规。在欧洲不少国家,一旦有鉴定专家或古董商看走了眼,导致文物收藏者遭受经济损失,他们不但要全额赔偿,而且还会被强行逐出本行业,终生不得重操旧业。因此,国际知名的拍卖行对待自己的拍品也相当谨慎,对所有送拍文物,先采用“双盲法”进行鉴定。所谓“双盲法”就是组织相关领域的多个专家,同时对多个鉴定标本各自进行鉴定。专家们不知道鉴定标本的一切信息,也不知道其它专家做出了什么样的评价,几乎在“真空”状态下,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作业,写出鉴定意见,然后选取得票率100%的真品组织预展,并最终参加拍卖。
其实,类似欧洲国家的这些制度并不难建立,难的倒是与这些制度相匹配的有关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作为。当一种职业道德陷入沦丧时,任何美丽的操守都只能是一张妓女的处女膜。只有当丑恶真正还原成丑恶,正义的太阳才会重新照耀纯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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