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任茂东委员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明确写入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中,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并获多位委员附议。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被视为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2012年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社会组织积极介入维护公共利益行动的破冰之年。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文化遗产”并未如一些常委委员此前建议的那样,明确被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但修正案的通过,仍为借助于公益诉讼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可能,不啻为一个巨大进步。公益诉讼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依法保护文化遗产。而每一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都将成为活生生的普法教材,可以宣传和普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也有文保人士指出,目前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无法实现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具体。因为从现有法律来看,尚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诉讼主体实际上确定不了。有专家建议应把检察机关这个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下来,可以将有关条文修改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史文化名城期待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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