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一学院内四栋宿舍旧楼要加装电梯,全体64户业主中唯独一低层住户不同意,认为加装电梯后低层房屋升值低,致使其所住楼房的加装电梯工程搁置,22年邻里情谊也因此一朝反目。无奈之下,同栋楼房其余13户邻里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公堂。
昨日上午,本案在白云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要求被告方在楼房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不得加以阻止、妨碍。
为方便老人欲装电梯
1990年,白云区一学院宿舍小区竣工,入住该小区4栋新楼的64户居民都系该校职工,22年来,邻里关系一直都很融洽,但为何会因为加装电梯一事闹上公堂呢?这要从去年4月份一次谈话说起。
据小区党支部书记赖叔回忆,去年4月份,大家在饭后聊天时纷纷感叹道,“每天上下楼是一种痛苦和折磨”,因为小区里的住户大多都是70岁、80岁左右的退休干部,于是有人提议“不妨每栋楼加装一部电梯”,这样也方便老人出行。这个提议立马得到大家的认同。
不久,赖叔便成立电梯建设筹备小组,其担任该小组副组长,“一开始,小区内64户居民全部同意加装电梯”,赖叔说,该筹备小组还准备好了集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参考表。参考表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方法:按照楼层高低、面积大小两个因数分摊费用,取第6层中间层为平均数1,每高一层递增20%,每低一层递减20%。依据参考表,1、2层住户无需交纳电梯安装费用,由3层住户开始交纳1万余元, 9层住户交纳4万余元。
突然反悔强阻施工
2个月后的一个周日,筹备小组拿着拟好的《同意安装电梯业主代表签名表》,召集小区内4栋楼全体64户业主前来签名。孰料,签名当日,居住在21号楼3层的何氏夫妇却突然反悔,拒绝签名同意加建设电梯。
何氏夫妇声称“加装电梯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质量”,经过考虑后,他们决定不同意加装电梯。多次交涉未果,筹备小组只好拿着其余63户业主的同意签名协议,委托广东某学院去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加装电梯。
今年4月14日一大早,当工程施工至21号楼时,何氏夫妇却以身体阻挡,阻止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致使加建电梯工程无法顺利进行。据多位21号楼住户透露,他(何某)叫嚣着“不服去法院解决”。
法院:三分之二同意即可
昨日上午,本案在白云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告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
同时,法院认为加建电梯的行为不能认定对被告构成侵权。虽然加建电梯后,可能会对被告房屋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产生一定影响,但有影响不等于原告的加建行为构成对被告的侵权。并且从客观上讲,原告通过自筹费用的方式加建电梯亦是方便上下楼,满足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要求。
宣判后,被告一方强烈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声称要上诉至广州中院。
庭审焦点
担心加装电梯
影响通风采光
因为何氏夫妇一再阻挠,21号楼电梯加装工程就此搁置,小区内其余3栋楼却早已动工加建。由于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21号楼其余13户住户联名将何氏夫妇诉诸公堂。
今年8月16日,本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22年邻里一朝反目,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何氏夫妇声称加装电梯后,不仅会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且会造成房屋极大贬值,“高层住户的房屋升值会比我们低层房屋升值高”,原告方房屋会因侵占公共权益而升值,法律不应该鼓励以侵害低层楼住户权益为前提,来实现自己不法利益的行为。
质疑原告起诉资格
此外,何氏夫妇还表示提起诉讼的13户住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未取得合法加建电梯的行政许可,无权要求法院确认“加建电梯合法”,即便要起诉,也应由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提起。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反驳称,原告要求加装电梯是合法的行为,已经过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同意,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反而是被告不合法阻止施工,严重影响建设,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庭审中,法官曾试图主持调解,但双方意见始终僵持不下,均坚持不同意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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