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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 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时间:2014-01-21 18:41   来源: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

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近年来人心冷漠变成了一种发展规律,但是发生在福州女工身上的一件事却满满的全是真情。中国式哄抢发生了,事情却没有结束,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这些好心人不图名利,不图回报,就只是为了让这个丢钱的可怜人能好好过个年。

在福州做保洁的熊发明擦窗户时,随身携带的6000元现金不慎飘落到街道上,现场只找回300元。媒体报道后,不少当时捡钱的人主动将钱送了回来,还有各地的捐款。福州女工丢6000元后,截至10日下午5时,熊大姐的账户已有440余笔款项存入,达11万余元。“刚开始,有个好心人通过媒体给我捐了2000块钱,当时很惊讶也很高兴,从来没有想过会有人捐钱,”熊大姐谈起最开始接受的捐款,眼里还泛着泪光,“后来发现电话越来越多,不知道怎么一直有电话,我都没法正常干活了。”几天来,熊大姐最熟练的动作不是擦玻璃、擦橱窗,而是掏出手机,接听或者拒绝来电。熊大姐说:要不是记者报道,我这些钱肯定是回不来的。但我们想的只是把丢的钱找回来,没想到会得到这么多的帮助,真的是不好意思,大家不要再给我捐钱了,我们不愿意拿那些原来不属于我的东西。

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本案中,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福州女工丢6000获捐11万是好事,是善事,是值得推崇提倡的事。在社会中,人心的善曾一度被动摇,但正能量的传递也从未间断,让我们愿意坚信并为此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没有人受到损失,但若遇到纠纷,可多求助律师。(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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