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各省纷纷出台了强调调解结案和减少上诉的评估指标体系。比如,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广东法院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0年底四川省法院要达到下列指标:终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8.5%以上、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50%以上;上诉率不超过15%、二审改发率不超过10%、一审裁判正确率达到98%以上;年度结案率达到93%以上、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9.5%以上;申诉率不超过1.5%。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 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手段与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其中最强调的是“案结事了”。
在这样的政策指导下,法院自然是极力将毒奶粉赔偿这样的难缠案件拒之门外。政府的担心主要包括:
其一,毒奶粉受害者是个庞大的群体,卫生部的受害婴幼儿名单上就有近30万人。即使刨去其中接受政府既定赔偿方案的95%,仍有1万多婴幼儿家长拒绝接受。如果这些家长联合起来寻求司法解决,抑或向政府施压,会形成政府担心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当有“结石宝宝”家长试图联络受害者家属采取集体行动时,遭遇各种名目的打压也就可以想见。赵连海案即凸显出为维护所谓社会稳定的不遗余力。
其二,对受害婴儿的赔偿一旦离开“一刀切”式的一次性赔偿方案,就很容易陷入“没完没了”的境地。比如,潮安县居民郭利先与施恩公司签订了赔偿40万元的“和解协议”,之后又提出索赔300万元。公司报警,郭利后来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案体现了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拳拳之心。
相比之下,香港的法院在很多时候显得有些不顾大局,颇有“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的因“小”失“大”精神。早在回归之初,便有吴嘉玲案等一系列居留权案的判决,其后果可能是100余万大陆居民骤然涌入香港。多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时释法,方才力挽狂澜。2005年,又发生了67岁贫困老太太卢少兰申请司法审查阻止领汇上市的事件,导致市值千亿港元的上市案被耽搁半年有余。
香港司法秉持普通法传统和法治原则,往往拒绝考虑判决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力图坚持个案中的正义实现,从而以坚实的个案之砖构筑起屹立不倒的法治大厦。
在三鹿奶粉案中,仅仅以恒天然公司派出的进入三鹿集团董事会的三位董事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中国消费者为由,恐怕很难说服香港司法机关去“刺破公司的面纱”。
普通法法域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来确定股东是否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责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和相关判例法,法院只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会“刺破公司的面纱”。
因此,就三鹿奶粉受害者诉恒天然一案而言,最终的裁判结果不见得会对原告有利。但香港司法机构受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裁判,会因其形式合法性而赢得正当性。至少,当事人不会去责怪体制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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