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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案:法理情皆不合
时间:2013-07-29 11:25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 第三只眼

    对于李某案的法官来说,不要让纷繁杂乱的信息成为审判障碍,把握住主线就好。

    李某涉嫌强奸案自庭审会议结束至今,各方消息层出不穷。7月28日,李家聘请的“法律顾问”又通过微博曝出猛料:李某的母亲 ,以监护人的身份恳请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

    但是否公开审理,并不依监护人的申请,而应依法律的规定。李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有两个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一是被告人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二是案件涉及个人隐私。

    虽然我们并不确切,在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到审判时会不会都已年满18周岁。但只要有1人为未成年人,此案就没有公开审理的理由。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用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将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从法庭的“剧场审判”推向公开的“广场审判”,从根本上说,是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违背。更何况,李某的监护人并非只有李母 一人,还有他的父亲李某某。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选择是否也代表了李父的意见。即便如是,此案也还涉及其他三位未成年人及其各自的监护人。李母这一纸声明置以上权利于何地?

    再者,“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这也是强制性条款,并不因任何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改变。法律有此规定,其用意在于保护隐私权人。在本案中,被害人杨女士是主要的隐私权人。李某母亲的单方申请,在情理上,置被害人于何地?

    因此说,李某母亲关于“提请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案”的声明,不但于法不合,于情也不容,于理更不合。如果是一位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病急乱投医”,倒也情有可原。这一纸声明,居然是通过一位“法律顾问”公开披露,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用意究竟是何在?审判公开的禁止性规定乃是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常识,专业律师岂能不知。若明知李母的申请公开审理不可能获得批准,仍坚持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公开“声明”,如此背离专业操守的“非正常出牌”实难获认同。也正是李家,一面呼吁媒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一面又授权“家庭法律顾问”在公开声明中直呼李某的全名。这次更要推动“公开审理”,当然令人大跌眼镜。

    几天来,关于李某案的各种曝料层出不穷。在当下这个自媒体时代,审理此案的法官想来也无法对真假莫辨的各色信息视而不见。如此舆论生态,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当然,对于有经验的法官来说,纷繁杂乱的信息并不构成审判的障碍,因为要把握的,还是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这根主线。至于舆论关注的众多案外争议,随他去好了。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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