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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案 业内人:申请书无效
时间:2013-07-29 11:30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昨日下午, 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 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上使用了被告的全名。

    昨日下午, 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了 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涉强奸案。

    申请书中说,为了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作为被告人李某的监护人,现恳请公开审理,让案件所有证据、事实和办案经过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和舆论检阅。

    近日,兰和律师一直预告将发布爆炸性消息。他在昨日下午表示,“近日, 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案,让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由于昨日是周末,记者未能获得海淀法院的意见。

    此外,申请书还披露了被告人全名。对此,记者多次拨打兰和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前在兰和的声明中也一再使用李某本人真实姓名,兰和的解释是此案已经人尽皆知,再强调“李某”已经欲盖弥彰。

    ■ 观点

    1 是否公开审理 李家说了不算

    对此,本案被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 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中不止李某一个未成年人,此外本案存在性侵犯属于涉及隐私案件,从保护被害人杨女士角度考虑也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不公开审理范围,相信李家的申请不会得到法院准许。

    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 法重新明确司法解释,即开庭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学校可派代表到场。

    2 落款用艺名 申请书无效

    这份申请书主文全是打印体,只是落款处为手写体的“ ”二字,这一点也引发一些质疑。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毛立新认为,从过去公开的报道看,“ ”只是李某监护人本人的艺名,如果其没有在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军官证上变更姓名,那么这份声明就无效。

    毛立新说,这一点虽然刑事诉讼法等并无具体规定,但在票据法上早有明文规定必须签署“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因此在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必须用本名,即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否则即视为无效。

    3 申请公开审理 被指“打悲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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